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補償工作,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》(湘政發(fā)〔2024〕1號)及《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收農用地補償區(qū)片空間范圍的通知》(湘自資發(fā)〔2024〕7號)精神,經深入調查研究,我局結合實際起草了《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。
一、修訂的必要性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條的規(guī)定:“…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(qū)片綜合地價確定。制定區(qū)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、土地資源條件、土地產值、土地區(qū)位、土地供求關系、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(fā)展水平等因素,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”,省人民政府依法頒布實施了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》(湘政發(fā)〔2024〕1號),規(guī)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、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,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(fā)展水平、自然資源稟賦、區(qū)位條件等因素及時更新,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?!队乐菔腥嗣裾P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及中心城區(qū)征地補償片區(qū)劃分的通知》(永政發(fā)〔2021〕9號)文件于2021年1月1日起公布實施,已期滿3年,與上位法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不符,需重新起草發(fā)布實施。
二、修訂的過程
根據《永州市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(永政發(fā)〔2022〕24號)的規(guī)定,為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公開性、科學性和可操作性,提高決策質量,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局作為起草單位于2024年2月21日向各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下發(fā)了《關于征求<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>(征求意見稿)意見的函》,5月27日在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局門戶網站發(fā)布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、舉行聽證會的公告,6月28日召開了《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聽證會,7月1日召開了規(guī)范性文件專家論證會。
三、修訂的主要內容
(一)各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略有上調。根據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》(湘政發(fā)〔2024〕1號)文件標準,各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略有上調(詳見附件),對應的執(zhí)行地類系數有所變化。
(二)征收農用地補償區(qū)片空間范圍有所變化。征收農用地補償區(qū)片空間范圍以《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收農用地補償區(qū)片空間范圍的通知》(湘自資發(fā)〔2024〕7號)公布的內容為依據,新修訂的文件不再另行公布。
(三)征收集體建設用地、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。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標準參照旱地標準執(zhí)行,征收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標準已在《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》(永政發(fā)〔2024〕4號)文件中予以明確。
附件:新修訂文件與原文件征地補償標準比對情況表
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局
2024年7月2日